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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等相關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第 3 次修法(0.02.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二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81303879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 條;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等相關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修正總說明(109.02.12 修正)》 「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係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於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以部授食字第一○四一三○一四九二號令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嗣於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五日以部授食字第一○五一三○○二○六號令修正,名稱並修正為「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等相關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及反映辦理特殊營養食品之查驗登記所需之審查成本,爰修正「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等相關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查驗登記收費金額。(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本標準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