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次修法(0.04.15)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五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51300206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3 條;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原名稱: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新名稱: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等相關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立法總說明
《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修正總說明(105.04.15 修正)》 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及反映辦理食品、食品添加物之英文自由銷售證明、檢驗報告、衛生證明等審查事項所需之行政成本,爰修正「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並將名稱修正為「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等相關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本標準之法源依據為「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八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增列「食品、食品添加物之自由銷售證明、檢驗報告、衛生證明英文證明書申請案之書面審查」及「食品、食品添加物之衛生證明、檢驗報告英文證明書申請案之實地查核或抽樣」收費標準;並將自由銷售證明、檢驗報告、衛生證明之英文證明書之收費調為一致。(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本標準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