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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

第 6 次修法(113.11.27)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313030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一修正總說明(113.11.28 修正)》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由衛生福利部於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以衛授食字第一○七一三○○七七八號令發布,期間共歷經四次修正,現行規定係衛生福利部於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以衛授食字第一一三一三○○一二六號令修正。 巧克力為各年齡層廣泛喜愛之嗜好性休閒食品,為管制其可能含有重金屬之風險,經參酌國際管理現況及國內相關風險評估資訊,爰於本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增訂巧克力之重金屬限量。本次另就黃豆及花生等堅果類產品,補充修正刪除其重金屬標準值以鮮/濕計之備註,以與其他堅果類規定同步。 考量本案對原料產銷面之影響,及權衡維護食品安全之公眾利益急迫性,爰同步修正第六條,指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6 條

  1.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2.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二、第五條附表三,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3.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附表三,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4.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附表三,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5.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附表一,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6.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附表一,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1.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2.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二、第五條附表三,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3.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附表三,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4.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附表三,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5.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附表一,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