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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

第 5 次修法(113.03.28)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31300126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一修正總說明(113.03.28 修正)》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由衛生福利部於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以衛授食字第一○七一三○○七七八號令發布,期間共歷經三次修正,現行規定係衛生福利部於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以衛授食字第一一一一三○○九七二號令修正。 為加強管制食品中之重金屬污染物質,經參酌國際管理現況及國內外相關風險評估資訊,爰於本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增訂修正嬰幼兒食品、禽畜內臟、堅果油籽等食品之重金屬限量規定;食品中重金屬之污染多係來自於原料端,非人為加工過程之添加,對於本次調整之各項重金屬規範,經綜整考量各界因應時程,以及重金屬對攝食安全之公眾影響性,爰同步修正第六條,指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以提供適當緩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