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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

第 4 次修法(111.05.3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11300972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及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三;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三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五條附表三修正總說明(111.05.31 修正)》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由衛生福利部於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以衛授食字第一○七一三○○七七八號令發布,期間共歷經二次修正,現行規定係衛生福利部於一百十年二月四日以衛授食字第一○九一三○四八一二號令修正。為加強管制食品中之污染物質,經參酌國際管理現況及國內外相關風險評估資訊,擬修正增訂食用油脂中縮水甘油脂肪酸酯之限量規定,另針對供作為生產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及嬰幼兒副食品之食用油及脂肪,加嚴限量管理。 鑒於食用油脂中之縮水甘油脂肪酸酯主要係來自正常精煉過程中所產生,基於原料油脂之貿易採購期程、產業界調整油脂精煉加工設備或加工製品原料配方調整等之考量,本修正規定業評估應提供適當之緩衝期,以利各界遵循,爰同步修正本標準第六條,指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