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

第 3 次修法(110.02.04)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四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91304812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及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三;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三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五條附表三修正總說明(110.02.04 修正)》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由衛生福利部於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以衛授食字第一○七一三○○七七八號令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七日修正。 為加強管制食品中之污染物質,經參酌最新國際管理現況、國內外相關風險評估資訊及考量嬰幼兒等特殊敏感性族群之飲食風險,修正增訂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及特殊醫療用途嬰幼兒配方食品於縮水甘油脂肪酸酯之限量規定。 考量修正規定應提供適當緩衝期,以利各界遵循,爰同步修正本標準第六條,指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