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0.05.0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7130077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總說明(107.05.08 訂定)》 為加強管理食品之衛生安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訂定「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草案」,其要點如次:一、本標準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本標準名詞定義及適用範圍。(第二條) 三、食品中重金屬限量之規定。(第三條) 四、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之規定。(第四條) 五、食品中其他污染物質及毒素限量之規定。(第五條) 六、本標準施行日期。(第六條) 上開草案業分別於一百零五年七月四日以部授食字第一○五一三○一二七四號公告,及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以衛授食字第一○六一三○三一一三號公告,共進行兩次預告,經綜整兩次預告後之相關評論意見後,正式辦理本標準之發布。 另,鑒於本標準增修訂範圍較大,為考量各界因應之緩衝期,爰指定本標準規範內容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