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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

第 5 次修法(104.03.22)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 1040100221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附表

立法總說明

《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第六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04.03.23 修正)》 按「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年五月十日訂定施行,期間並經三度修正。考量實務需求並為擴大監測效益,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附表,將目前具有監測迫切性之五項病原體:腸炎弧菌、A 型肝炎病毒、諾羅病毒、腺病毒及單純皰疹病毒新增為「實驗室監視及預警系統病原體檢驗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