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次修法(109.09.13)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四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 1090101715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之附表
立法總說明
《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第六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09.09.14 修正)》 按「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年五月十日訂定發布,並經五度修正。為建置與推展實驗室主動監測機制,現階段已成功導入「實驗室傳染病自動通報系統」。考量新型冠狀病毒對全球衝擊影響,國內有建立長期監測冠狀病毒活動趨勢之實務需求,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附表,將近年造成多次國際間重大疫情之冠狀病毒(例如 SARS-CoV、MERS-CoV 及 SARS-CoV-2)新增為「實驗室監視及預警系統病原體檢驗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