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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 25 次修法(107.02.0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71325146D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及第 10 條條文附表一

立法總說明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四條及第十條附表一修正總說明(107.02.09 修正)》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經濟部於六十三年二月四日訂定發布,歷經二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本次修正係為簡政便民,及配合內政部推動廢止印鑑證明作業,將未成年人申請漁船船員手冊,應檢附法定代理人印鑑證明,改以國民身分證影本替代;另鑑於現行條文規定漁船船員體格檢查標準,由於語意不明,易造成外界誤解單邊器官或部分體況未達標準,即體格檢查為不合格,而無法擔任船員工作,有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七條之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工作權利之精神,爰修正本規則第十四條及第十條附表一,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修正未成年人申請漁船船員手冊,改以檢附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替代。(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二、修正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規定事項。(修正條文第十條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