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109.09.17)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109008316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1 條;並自農田水利法施行之日(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總說明(109.09.18 訂定)》 依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公布之「農田水利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其甄試、進用、薪給、就職離職、考績獎懲、退休、資遣、撫卹、保險與其他權益保障及人事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為規範有關農田水利會改制後職員工作權益保障相關事項,以健全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甄試、進用、薪給、就職離職、考績獎懲、退休、資遣、撫卹、保險及其他權益事項,爰訂定「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其要點如次: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分類及職務等級。(第二條及第三條) 二、灌溉管理組織處長之人事管理規定(第四條至第八條)。 三、灌溉管理組織人事評議委員會之組成、執掌及對審議案件之處理原則(第九條至第十三條)。 四、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甄試(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 五、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進用資格與條件、調派、權理、再任、兼任、代理、升遷考核及試用之規定(第十八條至第三十四條)。 六、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薪給種類、各類加給及支給限制、核敘薪級基準及改敘之規定(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九條)。 七、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就職離職、差假、訓練及進修(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八、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考績之種類、考核程序及獎懲規定(第四十六條至第六十二條)。 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退休、資遣、撫卹、保險之規定(第六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 十、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不得兼任其他職務及準用行政中立法之規定(第七十七條)。十一、灌溉管理組織與農田水利會職務職稱之對照(第七十八條)。 十二、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具有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前任職年資於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之補償金發給規定(第七十九條)。 十三、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之處理原則(第八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