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次修法(113.01.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二日農業部農水字第 11380410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6、19、62、6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3.01.12)》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八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施行,曾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 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轄管;又為因應灌溉管理業務需求,於灌溉管理人員應試資格專業證照部分增列機電相關證照,以增加選才管道。另考量處長進用資格包含曾任農田水利會及灌溉管理組織之專門委員資歷,副處長之進用資格,增列具農田水利會及灌溉管理組織之專門委員職務資歷規定。再參照公務人員相關規定,修正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退撫專戶共同撥繳費用之費率,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計五條,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修正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六十二條) 二、因應灌溉管理業務需求,爰於灌溉管理人員應試資格中增列機電相關專業證照,俾以增加選才管道。(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三、考量副處長主要職務係襄助處長處理處務,修正為由管理機關進用,並增訂具農田水利會及灌溉管理組織專門委員之資歷者,可進用為副處長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四、參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修正退撫專戶共同撥繳費用之費率上限為百分之十八。(修正條文第六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