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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2 次修法(110.07.12)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1106030539號令修正發布第 5、7、8、16、20、28、32、34、37、66、67、81 條條文;增訂第 65-1、65-2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0.07.13 修正》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農田水利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授權訂定,於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八日訂定發布,迄今未曾修正。 為促進灌溉工程人員選才多元化,考量現行應試資格規定中,已有具備工程相關科系之學歷要求,其工程專業及知識可達一定程度,因應灌溉工程業務需求,爰刪除相關經歷應試資格限制。又為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二等人員有合理升遷一等人員之管道,以激勵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士氣,增列二等人員升遷專門委員相關規定。另參照公務人員相關規定,增訂不予受理申請退休或資遣之情形以及在職期間涉犯貪瀆且先行退離,應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計修正十二條,新增二條,其要點如下: 一、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且配合第四條第一項處長進用年齡限制,爰增訂處長屆齡退職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考量灌溉工程人員之應試資格中,已規定為具備工程相關科系畢業之學歷要求,考量其工程專業及知識可達一定程度,無須再行限制相關經歷,始得報考,爰刪除相關經歷應試資格規定,俾利未來選才更加多元化。(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三、為使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二等人員有合理升遷一等人員之管道,爰增列專門委員進用資格、進用員額限制及薪級核敘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七條) 四、為強化涉案農田水利事業人員申辦退休或資遣之事前控管機制,參照公務人員相關規定,增訂相關不予受理申請退休或資遣,與剝奪、減少及追繳其退離給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之一及第六十五條之二) 五、因本辦法係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而本次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爰增訂施行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