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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3 次修法(111.03.29)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1116038153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111.03.30 修正)》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第八十一條及第四條附表三修正總說明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農田水利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授權訂定,於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八日訂定發布,嗣於一百十年七月十三日修正。 查一百十一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調增案,業經行政院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院授人給字第一一一○○○○○○一一號函核定,並俟一百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奉總統公布後,溯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鑑於灌溉管理組織處長待遇支給均隨公務人員待遇支給調整,爰參照一百十一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調整後之數額,修正本辦法第八十一條及第四條附表三有關處長薪額、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數額,並明定溯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