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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

第 1 次修法(106.08.07)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6005989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大型柴油車加裝濾煙器補助辦法總說明(106.08.08 訂定)》 每年秋冬季節性空氣品質不良期間,細懸浮微粒(以下簡稱 PM2.5)污染較為明顯,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分析,國內各類污染源對 PM2.5 濃度影響,移動污染源占整體 PM2.5 總量約百分之三十至三十七,細分各類污染源則以柴油大貨車占百分之十一點二至十六點八最高;另依交通部統計資料顯示,國內車輛車齡普遍老舊,除大客車外,其他種類車輛車齡大於十年的數量均超過五成,且老舊車輛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較高,易造成空氣品質惡化,應加速汰除及加強管制,以維護空氣品質。為有效改善大型柴油車污染排放,環保署已積極推動多項管制措施,其中針對尚未達汰除年限且符合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第五條規定,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或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氣管排放空氣污染物標準(以下簡稱第三期)之大型柴油車,參考直轄市、縣(市)環保局示範運行成果及國際間作法,推動補助加裝濾煙器,使其黑煙排放提升到符合排放標準第五條規定,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氣-1 管排放空氣污染物標準,即黑煙不透光率低於 0.6m 或黑煙去除率達百分之八十,且馬力比衰退百分之十以內,車輛性能不受影響又可減少污染,預計每輛第三期大型柴油車每年可因此減少 PM2.5 排放約十公斤,爰擬具「大型柴油車加裝濾煙器補助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名詞定義。(第二條) 三、補助期間及提出申請期限。(第三條) 四、濾煙器申請審驗核定應檢附文件。(第四條) 五、授權主管機關得成立專案小組審驗核定濾煙器品項及金額。(第五條) 六、申請補助車輛應符合之條件。(第六條) 七、申請補助金額時應檢具之文件及程序。(第七條) 八、補助金額及補助款撥付方式。(第八條) 九、經審驗核定之濾煙器製造商或代理商、獲補助之大型柴油車車主應配合主管機關抽驗之義務。(第九條) 十、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經審驗核定濾煙器品項之要件。(第十條) 十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申請補助者資格,並追繳已領取補助款之要件及例外規定。(第十一條) 十二、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