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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

第 2 次修法(108.05.2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8003669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5 條;並自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施行(原名稱:大型柴油車加裝濾煙器補助辦法;新名稱: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

立法總說明

《大型柴油車加裝濾煙器補助辦法修正總說明(108.05.24 修正)》 大型柴油車加裝濾煙器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六年八月八日發布施行後,迄今未修正,本次修正除配合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其授權依據之條次外,另滾動檢討執行成果,並參採各界建議,增加燃油控制系統調修補助及擴大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補助,協助車主選擇符合實際需求之改善污染措施,落實移動源改善污染,名稱並修正為「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之名詞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本辦法補助對象。(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汽車修理業申請審驗核定調修項目、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製造商或代理商申請審驗核定品項及金額、申請補助者申請補助應檢具之文件。(修正條文第四條至第七條) 四、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調修燃油控制系統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審驗專案小組,並將審驗核定之補助品項及金額登載於指定網站。(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本辦法補助期間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修正條文第十條) 六、增訂調修燃油控制系統之補助款撥付方式。(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七、增訂汽車修理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製造商或代理商應提供核定補助品項之產銷月報表,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大型柴油車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黑煙檢測並重新檢送檢測報告。(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八、修正各級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申請補助者之補助並追繳補助款,以及汽車修理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製造商或代理商之補助品項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