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次修法(112.12.25)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環境部環部空字第 112133145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0 條條文及第 11 條條文之附表一
立法總說明
《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第二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附表一修正總說明(112.12.25 修正)》 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六年八月八日發布施行,迄今經歷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為持續改善老舊大型柴油車污染,環境部推動管制措施除執行高污染柴油汽車排氣定期檢驗外,並補助老舊車輛汰舊換新,其中考量一至三期老舊大型柴油車經調修燃油控制系統後,可改善五成以上之粒狀物污染物排放,評估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可負荷前提下,爰修正本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附表一,將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申請補助期間延長一年,另併同修正本辦法第二條有關三期大型柴油車用詞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