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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

第 3 次修法(109.04.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9002647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修正總說明(109.04.15 修正)》 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六年八月八日發布施行,曾於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一次。為有效提升車主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意願,以加速移動污染源減量進程,同時提升行政效能,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用詞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補助條件並增訂得例外無須檢測馬力比之情形。(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修正汽車修理業申請審驗核定之檢附文件中,無發票影本者,得以單價分析表與切結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代之。(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修正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之文件。(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 五、增訂車主申請調修燃油控制系統累計補助金額於五萬元以內,不限申請次數;變更申請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金額三期撥款之期限及比例,以確保其有效使用。(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六、增訂申請變更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代理商應檢附之文件。(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七、增訂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於保固期限內者,經各級主管機關檢查人員目測、目視不符合排放標準或人民檢舉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且確有污染達一定比率案件數時,應撤銷或廢止經審驗核定之汽車修理業或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品項補助。(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八、增訂委託機關(構)執行汽車修理業申請審驗核定補助品項、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製造商或代理商申請審驗核定補助品項與金額申請補助車輛之審驗、審查、核定、撥款及抽驗作業。(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九、本辦法本次修正前後規定之適用。(修正條文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