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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

第 6 次修法(113.12.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環境部環部空字第 1131080954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6、7、10、12 條條文及第 11 條條文之附表一

立法總說明

《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一條附表一修正總說明(113.12.12 修正)》 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六年八月八日發布施行,迄今經歷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依國內移動污染源排放細懸浮微粒(PM2.5 )統計資料,以一至三期大型柴油車占比最高,且參考全國環保單位於柴油車底盤動力計排煙檢測站檢測及路邊攔檢大型柴油車之不合格率,仍以一至三期大型柴油車為高。為持續改善一至三期老舊大型柴油車污染排放,爰延長本辦法補助期間,並於評估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可負荷前提下,將四期大型柴油車亦納為補助對象,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一條附表一,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增四期大型柴油車與申請補助者用詞定義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後應符合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三條)。 二、新增四期大型柴油車申請補助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展延調修燃油控制系統補助時間及新增四期大型柴油車補助項目(修正條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