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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

第 2 次修法(108.05.26)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8003692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8 條;並自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施行(原名稱:淘汰老舊大型柴油車補助辦法;新名稱: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

立法總說明

《淘汰老舊大型柴油車補助辦法修正總說明(108.05.27 修正)》 淘汰老舊大型柴油車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六日訂定發布,迄今未修正,經滾動檢討執行成果,除繼續推動報廢老舊柴油車之車主可申請補助外,另補助對象擴及報廢舊車並購買中古車、新車以及三期柴油車換購新車之車主亦可請領補助,且延長補助期限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並將名稱修正為「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名詞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本辦法補助對象。(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配合不同之補助對象,修正本辦法應檢具之文件。(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延長本辦法補助期間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修正應撤銷補助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修正申請補助期間及金額規定。(修正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