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次修法(111.08.23)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11110414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 條條文;增訂第 5-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第 2 條第 4 款、第 5 款、第 8 款、第 9 款、第 3 條第 6項第 5 款、第 4 條第 1 項序文、第 10 款、第 3 項序文、第 4項、第 5 項、第 5 條、第 5-1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4 項、第 5 項、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條第 1 項序文、第 8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立法總說明
《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1.08.24 修正)》 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六日發布施行,迄今經歷三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四日。本辦法推動迄今,累計全國已淘汰一至三期大型柴油車近六萬輛,減少老舊大型柴油車比例超過四成,對於改善國內空氣品質,已達階段性目標。 評估國際 COVID-19 (新冠肺炎)疫情持續,車輛製造廠或代理商無法如期交車領牌,影響車主補助申請時效,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增車主檢附相關佐證資料,足以證明車輛於報廢前可正常使用之事實,仍得申請補助。(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增訂無法檢具完成一至三期大型柴油車報廢與新車行車執照文件之申請方式,以及後續補正文件、期限、展延及審定流程等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