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次修法(109.08.13)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9006129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修正總說明(109.08.14 修正)》 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六日發布施行,迄今經歷二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三日。考量 COVID-19 (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經濟景氣,本次修正將完成報廢後再換購新車期程延長至一年,並將補助金額較高期間由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延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十日,提高汰舊換新誘因,以減輕車主負擔,提升民眾配合政策汰舊換新意願。 同時修正各期大型柴油車定義及報廢一至三期大型柴油車應檢具之證明文件,規範更臻明確。此外,考量申請補助案件數量眾多,增訂各級主管機關得委託機關(構)執行申請補助車輛之審查、核定、撥款及抽驗作業。本辦法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四、五期大型柴油車用詞定義,包含提前取得新排放標準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類型。(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補助對象及明定起算期間,並增訂非使用中車輛之汰換不予補助。(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修正申請補助時應檢具之相關文件,包括完成車籍報廢手續時檢附未逾指定檢驗日期之行車執照影本、增訂指定匯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為提升行政效率,修正由各級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及撤銷補助。(修正條文第五條至第七條) 五、增訂各級主管機關委託機關(構)執行申請補助車輛之審查、核定、撥款及抽驗作業。(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為保障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期間申請案件之車主權益,並減少該段期間補助金額之核發爭議,修正申請期間及適用條件規定,並增訂實際購置金額低於補助金額時,以實際購置金額補助之規定。(修正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