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次修法(112.11.23)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環境部環部循字第 1126113608號令修正發布第 2、30、35-1 條條文;增訂第 6-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2.11.23 修正)》 環境部(即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訂定發布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後,曾於八十七年六月十日修正,並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法規名稱為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為利建築物拆除石綿瓦廢棄物之管理,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參考國內外處理技術,增訂固化法及化學處理法之定義,新增建築物拆除石綿瓦廢棄物分類、貯存、排出、清除及處理之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