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8 年渝上字第 10 號
判例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八條關於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畫押、蓋章或按指印者,推定為真正之規定,須其簽名、畫押、蓋章或按指印係本人或其代理人為之,在當事人間已無爭執或經舉證人證明者,始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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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八條關於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畫押、蓋章或按指印者,推定為真正之規定,須其簽名、畫押、蓋章或按指印係本人或其代理人為之,在當事人間已無爭執或經舉證人證明者,始得適用。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