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2 年台上字第 1001 號
判例要旨
兩願離婚書據關於證人之蓋章,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之規定,既未限定須與書據作成同時為之,則證人某某等之名章,縱為離婚書據作成後聲請登記前所加蓋,亦不得執是而指為與法定方式不合。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兩願離婚書據關於證人之蓋章,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之規定,既未限定須與書據作成同時為之,則證人某某等之名章,縱為離婚書據作成後聲請登記前所加蓋,亦不得執是而指為與法定方式不合。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