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謂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係指前訴訟程序事實審之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證物,因當事人不知有此,致未經斟酌,現始知之者而言。若在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尚未存在之證物,本無所謂發見,自不得以之為再審理由。
29 年渝上字第 1005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29 年 06 月 06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16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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