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48 年台上字第 101 號日期 48 年 01 月 30 日判例要旨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之原因之責任,如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係出於惡意或詐欺者,則應由該債務人負舉證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