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51 年台上字第 101 號日期 51 年 01 月 12 日判例要旨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摭拾筆錄中前後不符之片段記載,為認定事實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