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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2 年台上字第 1013 號
判例要旨
行政院於五十年二月二十四日頒行之國有財產處理辦法,係專為國有財產局內部對國有財產如何處理而訂定,處理與否,該局仍有自由衡量之權。故該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讓售,亦僅屬國有財產局對占用人要約之引誘,占用人縱曾申請承購,但該局亦即被上訴人尚非無權斟准駁,尤非因此辦法之頒行,使無權占有者變成合法占有,或被上訴人之訴權或執行權因此歸於消滅。上訴人竟謂被上訴人就系爭國有房屋前此所取得之執行名義,因受該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限制,不得請求執行,所請撤銷執行命令,顯有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