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2 年抗字第 1014 號
判例要旨
計算上訴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三項,準用同法第四百零四條第二項之結果,既應以起訴時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準,則訴訟標的之價額縱於起訴後有所增加,亦與計算上訴利益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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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上訴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三項,準用同法第四百零四條第二項之結果,既應以起訴時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準,則訴訟標的之價額縱於起訴後有所增加,亦與計算上訴利益無關。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