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9 年台上字第 1018 號
判例要旨
被上訴人 (台北市自來水廠) 茍係依法律規定而成立之法人,則其職員因收取水費而向上訴人浮收巨款,不能謂非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上訴人之損害而免其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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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 (台北市自來水廠) 茍係依法律規定而成立之法人,則其職員因收取水費而向上訴人浮收巨款,不能謂非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上訴人之損害而免其連帶賠償責任。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