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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9 年台上字第 1018 號

日期 49 年 05 月 26 日

判例要旨

被上訴人 (台北市自來水廠) 茍係依法律規定而成立之法人,則其職員因收取水費而向上訴人浮收巨款,不能謂非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上訴人之損害而免其連帶賠償責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49 年台上字第 1018 號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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