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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0 年台上字第 1020 號

日期 40 年 07 月 03 日

判例要旨

債權人於有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之情形,得解除其契約,為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所明定。又契約一經解除,與契約自始不成立生同一之結果,故因契約所生之債權債務,溯及當初全然消滅,其已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依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自應返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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