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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0 年台上字第 1024 號

日期 50 年 05 月 24 日

判例要旨

審判長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七條規定於筆錄內簽名,經當事人提出異議,且其內容又與判決有因果關係者,法院始得認為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若當事人於上訴時未予異議,法院即不得依職權認有瑕疵而發回更審,此為本院裁判上所持之見解 (四十七年三月五日本院民刑庭總會決議參照) ,此項見解於法院書記官漏未簽名時,亦適用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50 年台上字第 1024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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