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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年上字第 1031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9 年上字第 1031 號

日期 18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不必要之證據方法,在法院原可衡情捨棄,不為當事人請求所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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