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年上字第 1031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9 年上字第 1031 號日期 18 年 12 月 31 日判例要旨不必要之證據方法,在法院原可衡情捨棄,不為當事人請求所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