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5 年台上字第 1034 號
判例要旨
專利法第七十三條後段所定:「未附加標記致他人不知為專利品而侵害其專利者,不得請求損害賠償」,係以未加標記致他人不知為專利品而侵害其權利為要件,故他人知為專利品而侵害專利權,縱專利權人未加標記,仍得請求加害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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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七十三條後段所定:「未附加標記致他人不知為專利品而侵害其專利者,不得請求損害賠償」,係以未加標記致他人不知為專利品而侵害其權利為要件,故他人知為專利品而侵害專利權,縱專利權人未加標記,仍得請求加害人賠償。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