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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專利法 第 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舉發,應備具申請書,載明舉發聲明、理由,並檢附證據
  2. 專利權有二以上之請求項者,得就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
  3. 舉發聲明,提起後不得變更或追加,但得減縮。
  4. 舉發人補提理由或證據,應於舉發後三個月內為之,逾期提出者,不予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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