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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年滬抗字第 10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8 年滬抗字第 104 號

日期 27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法院囑託公署或團體陳述鑑定意見或審查之者,毋庸踐行具結之程序,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未為同法第三百四十條所準用,即可明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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