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惟此係指確定終局判決所裁判之訴訟標的,與更行起訴之法律關係相同者而言,若更行起訴之法律關係,與確定判決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僅有因果關係,則二者並非相同,即無該條項之適用。
51 年台上字第 1041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51 年 04 月 20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089 頁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