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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0 年台上字第 1042 號
判例要旨
執行名義所載之權利,固不失為法律關係,但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者,應以私法上之法律關係為限。如因基於國家統治權之作用而生者,乃係公法上之法律關係,對之如有爭執,應循另一途徑,謀求救濟。查本件罰金處分案件,受處分人不服,迭經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確定在案。被上訴人財政部基隆關於處分確定後,依修正海關緝私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移送財務法庭執行,本件執行名義,即海關處分書所載之罰金及稅捐,係基於國家統治權作用而生者,為公法上之請求權,屬於公法上之法律關係,自不能為確認之訴之訴訟標的。上訴人藉民事訴訟程序以事爭執,請求確認被上訴人之罰金等請求權不存在,進而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已因強制執行而取得之款項及提供擔保之存單,即非正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