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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9 年台上字第 1052 號

日期 39 年 09 月 05 日

判例要旨

典權人因支付有益費用使典物價值增加者,依民法第九百二十七條之規定,於典物回贖時,得於現存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償還。該條既不以支出有益費用先經出典人同意為償還請求權之發生要件,自不因未得出典人之同意影響償還請求權之行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39 年台上字第 1052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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