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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5 年台上字第 1054 號

日期 55 年 04 月 27 日

判例要旨

表見代理云者,即代理人雖無代理權而因有可信其有代理權之正當理由,遂由法律課以授權人責任之謂,而代理僅限於意思表示範圍以內,不得為意思表示以外之行為,故不法行為及事實行為不僅不得成立代理,且亦不得成立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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