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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8 年渝上字第 1058 號

日期 28 年 04 月 13 日

判例要旨

於言詞辯論時試行和解未成立者,當事人一造在試行和解時所為讓步之表示,並非訴訟標的一部之捨棄或認諾,不能以此為判決之基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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