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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0 年台上字第 1068 號

日期 40 年 07 月 12 日

判例要旨

上訴人既自願照額訂立分期撥付據付與被上訴人收執,以清償從前之債務而負新擔債務,被上訴人並將以前借據作廢退還上訴人,其有消滅舊債務之意思表示毫無疑義,自不得再事主張。被上訴人僅能就最初本金按銀行放款日拆為求償範圍,其超過者無請求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40 年台上字第 1068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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