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0 年台上字第 1068 號
判例要旨
上訴人既自願照額訂立分期撥付據付與被上訴人收執,以清償從前之債務而負新擔債務,被上訴人並將以前借據作廢退還上訴人,其有消滅舊債務之意思表示毫無疑義,自不得再事主張。被上訴人僅能就最初本金按銀行放款日拆為求償範圍,其超過者無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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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既自願照額訂立分期撥付據付與被上訴人收執,以清償從前之債務而負新擔債務,被上訴人並將以前借據作廢退還上訴人,其有消滅舊債務之意思表示毫無疑義,自不得再事主張。被上訴人僅能就最初本金按銀行放款日拆為求償範圍,其超過者無請求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