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年上字第 107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8 年上字第 1074 號
判例要旨
租賃存續中,租賃物因不應由承租人負責之事由而滅失時,承租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所謂應由承租人負責之事由,除法有特別規定或該地方有特別習慣或當事人間有特別約定,承租人於事變亦應負責外,以承租人之故意或過失為限。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租賃存續中,租賃物因不應由承租人負責之事由而滅失時,承租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所謂應由承租人負責之事由,除法有特別規定或該地方有特別習慣或當事人間有特別約定,承租人於事變亦應負責外,以承租人之故意或過失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