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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8 年上字第 1084 號

日期 27 年 11 月 29 日

判例要旨

民法物權編關於登記之規定,在物權未能依該編施行法第三條所稱之法律登記前不適用之。故在此時期依法律行為設定不動產物權者,該法律行為成立時即生效力,不以登記為其效力發生要件。惟在不動產登記條例已施行之區域,非經登記,仍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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