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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年上字第 1086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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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8 年上字第 1086 號

日期 17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保證人受主債務人之委託而為保證時,須其對於債權人所為之清償或其他出資行為,足使主債務人消滅其債務,始得將其出資額連同出資以後之利息,及不可避之費用,並其他之損害,向主債務人行使求償權。若保證人於主債務人所負債務之範圍以外,向債權人為清償,或其清償縱係在債務之範圍內,而主債務人若已先向債權人為清償,則除主債務人不將其事通知保證人,而保證人為清償時確係不知者外,皆不得向主債務人行使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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