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6 年台上字第 1092 號
判例要旨
實施詐欺行為之詐術,非以欺罔為限,即利用人之錯誤使其為財物之交付亦屬之。被上訴人因上訴人冒名登記為所有人之錯誤,致通知上訴人繳納其差額地價,而上訴人必須憑該地價收據,始能取得增配土地之所有權,顯在意圖取得非法利益而為給付,其給付之原因不法,依法自不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實施詐欺行為之詐術,非以欺罔為限,即利用人之錯誤使其為財物之交付亦屬之。被上訴人因上訴人冒名登記為所有人之錯誤,致通知上訴人繳納其差額地價,而上訴人必須憑該地價收據,始能取得增配土地之所有權,顯在意圖取得非法利益而為給付,其給付之原因不法,依法自不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帶「66 年台上字第 1092 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