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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2 年台上字第 1094 號

日期 42 年 10 月 15 日

判例要旨

土地法第一百零三條各款並未設有出租人因收回自用,亦得收回出租建築房屋之基地之規定,其第一款所謂契約限屆滿時,係指契約定有租用期限者而言,故惟於契約定有期限者始適用之,復經司法院院解字第四零七五號解釋在案,則上訴人所稱因收回自用,曾以認證書限被上訴人於三個月內拆屋交地云云,縱屬非虛,亦為上開條款所不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42 年台上字第 1094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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