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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2 年上字第 110 號

日期 32 年 01 月 06 日

判例要旨

取得時效係於他人物上取得所有權之方法,在自己物上固無取得時效之可言,惟公同共有物之所有權,屬於公同共有人之全體,非各公同共有人對於公同共有物均有一個單獨所有權。如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以單獨所有之意思占有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即係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所謂占有他人之不動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32 年上字第 110 號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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