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0 年台上字第 1109 號
判例要旨
臺灣光復前所發生之不動產質權,係屬一種擔保物權,與民法物權編所定之典權迥不相同。故質權人於質權存續期間屆滿後,未經出質人回贖,除有特別情事外,仍無取得質物所有權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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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光復前所發生之不動產質權,係屬一種擔保物權,與民法物權編所定之典權迥不相同。故質權人於質權存續期間屆滿後,未經出質人回贖,除有特別情事外,仍無取得質物所有權之可能。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